2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規定?
(A)依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對於在桃園市內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營建工程承造人徵收課徵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
(B)對於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入境旅客,均應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報驗稅放
(C)依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就聯合航空經營國際運輸之所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
(D)使用牌照稅法上明文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係以「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財政部另以函釋明示該規定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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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347), C(327), D(1291), E(0) #3461190
統計: A(285), B(347), C(327), D(1291), E(0) #3461190
詳解 (共 4 筆)
#6485789
(D)
法律本身規定「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免稅,但財政部以函釋擴張為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已變更法律明文內容、增加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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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321
釋字第798號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239 號令及105 年 8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576330 號函,就 90 年 1 月17 日修正公布之使用牌照稅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關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所稱「每一團體和機構以 3 輛為限」,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 3 輛為限,其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之優惠,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此範圍內,均違反憲法第 19 條租稅法律主義,應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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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594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使用牌照稅法上明文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牌照稅係以「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 輛為限」,財政部另以函釋明示該規定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 輛為限。
以下分析為何此函釋違反了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之理由:
- 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納稅義務必須「依法律」規定。稅捐的課徵主體、客體、稅基、稅率,以及免稅或減稅標準,都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
- 行政機關不得逾越法律: 選項 (G) 中,法律《使用牌照稅法》僅規定「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並未區分總分支機構或行政區域。
- 違憲點: 財政部(行政機關)透過「函釋」(行政規則,位階低於法律)增加了法律所沒有的限制條件(「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實質上縮減了法律賦予人民的租稅優惠範圍。這明顯違反了行政機關不得以解釋函令增加法律所無限制的原則,侵害了人民的財產權保障。
其他選項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之說明:
- (A)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 合憲理由: 地方政府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特別稅條例,此為法律授權之範圍,符合租稅法律主義。地方自治團體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得因地制宜徵收特別稅。
- (B)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 合憲理由: 針對入境旅客行李課稅是基於維護國家稅收,該辦法通常有法律(如《關稅法》)明確授權,且符合行政程序。
- (C) 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間互免海空運所得稅協定:
- 合憲理由: 租稅協定屬於外交事務,經行政程序簽訂並可能經立法院追認,其目的為避免雙重課稅,符合國際慣例,且免稅規定是依據特定協定進行,並非行政機關恣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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