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勞動基準法有關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B)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C)約定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D)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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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339), C(1151), D(347), E(0) #3461218
統計: A(146), B(339), C(1151), D(347), E(0) #3461218
詳解 (共 7 筆)
#6487270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A)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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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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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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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找到關於最低服務年限的時間規定,有人知道的話再麻煩補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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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057
(2)雇主設定最低服務年限的合法要件
雇主要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為勞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
- 提供合理的補償,如加薪、獎金等。
- 最低服務年限的期限應在合理範圍內,通常不超過3年。
此外,培訓內容必須與工作相關。一般職前訓練或與工作無關的訓練不符合約定服務年限的要求。雇主訂定最低服務年限時,應考慮培訓成本、人力替代難易度和補償額度等因素,確保約定內容合理。
資料來源:易律網
https://ezlawyer.tw/posts/minimum-years-of-employ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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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913
(A)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B)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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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8924
(D)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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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避免雇主浮濫使用「最低服務年限約款」,避免因「最低服務年限約款」的限制而只能選擇隱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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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勞工(如公司惡意解僱),或是勞工依據同法第14條行使「被迫離職」的權利,勞工都不需負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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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法院認為勞工需要賠償雇主,但勞工仍可舉證說明違約金過高或是已經為雇主工作履約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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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只是機師才會簽「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各行各業都可能遇到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早期主要運用在飛機機師的勞動契約中,由於機師培訓將耗費航空公司數百萬元,因此有必要與機師進行綁約,用以確保成本回收。而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已經不分職業大量地運用在勞動契約中(例如:空服員、麵包店儲備店長、助理動畫師、離岸風機運轉維護人員、商業英文專員、幼兒園教職員、呼吸治療師。請注意並非每一個勞動契約中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均有效,有部分案例仍在訴訟繫屬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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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788
(C) 錯誤(本題答案): 法律並未規定「最長不得逾 2 年」。 根據《勞基法》第 15-1 條第 2 項,約定服務年限的長短應根據「培訓成本、受訓期間、補償金額、替代性高低」等因素來判定是否合理。法律沒有設定一個死板的「2 年」上限,而是強調**「不得逾合理範圍」**。如果約定不合理,該約定無效(而非自動縮短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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