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者事項,係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A)行政院院長之彈劾
(B)地方自治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C)人民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D)總統選舉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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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264), C(1650), D(178), E(0) #3461187

詳解 (共 5 筆)

#6492121
下列何者事項,係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A) 行政院院長之彈劾 → 參憲法訴訟法第1條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
(B) 地方自治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 參憲法訴訟法第65條須為國家最高機關(行政、監察、考試、司法、立法院)與國家最高機關憲法上權限爭議
(C) 人民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D) 總統選舉無效訴訟 → 參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10條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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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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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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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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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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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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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096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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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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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223

下列何者事項,係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A) 行政院院長之彈劾 → 參憲法訴訟法第1條為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B) 地方自治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 參憲法訴訟法第65條須為國家最高機關(行政、監察、考試、司法、立法院)與國家最高機關憲法上權限爭議(C) 人民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違憲(D) 總統選舉無效訴訟 → 參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10條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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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第1條: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二、機關爭議案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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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報請上級機關為前項之聲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於其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範圍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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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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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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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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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985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以下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憲法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分析各選項的審理機關:

(C) 正確:人民認為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違憲

  • 法律依據: 根據 2025 年施行的《憲法訴訟法》,人民對於不利其自身之確定終局裁判,若認為有違憲情形,可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程序: 這是目前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由司法院憲法法庭負責審理並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是否有違憲之處。

其他選項分析:

  • 選項 (A) 行政院院長之彈劾:
    • 審理機關: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政院院長之彈劾權屬監察院。彈劾案由監察院提出後,移送立法院審議,若通過即請總統免職。不歸憲法法庭審理。
  • 選項 (B) 地方自治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 審理機關: 這是地方自治機關間的權限爭議,屬於行政訴訟範疇,應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例如鄉鎮市公所與代表會之間的爭議)。若涉及中央與地方權限爭議,才可能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機關間權限爭議訴訟)。
  • 選項 (D) 總統選舉無效訴訟:
    • 審理機關: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訴訟,應由最高法院審理,且為一審終結。不歸憲法法庭審理。

總結: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人民的基本權利救濟管道從舊有的「大法官解釋」轉變為直接由「憲法法庭」審理裁判是否違憲。這是考試的最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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