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據我國歷來大法官解釋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的操作?
(A)施以強制治療,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
(B)系爭規定之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 審查予以確認
(C)基於損益相稱之要求,立法者應於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維護,與人身自由等自由權所蒙受之限制間,謀 求最大可能之均衡
(D)立法者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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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 B(4951), C(345), D(2227), E(0) #3035818
統計: A(523), B(4951), C(345), D(2227), E(0) #3035818
詳解 (共 10 筆)
#5765102
其實這題很簡單,但誤會題意因此選錯,題目只是希望我們知道下列選項,哪一項與比例原則無關,不是叫我們選比例原則的定義
ACD都與比例原則相關(適當性.衡平性,必要性)B則是與明確性相關
(A) 施以強制治療,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必要性)-我都是記:"必要的侵害"
ACD都與比例原則相關(適當性.衡平性,必要性)B則是與明確性相關
(A) 施以強制治療,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必要性)-我都是記:"必要的侵害"
(B) 系爭規定之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 審查予以確認
(C) 基於損益相稱之要求,立法者應於社會大眾安全需求之維護,與人身自由等自由權所蒙受之限制間,謀 求最大可能之均衡(衡平性)-看到損益相稱相關的字眼就是衡平性
(D) 立法者所採取之手段,就目的之達成言,尚非必要(適當性)-手段有助於達成目標,記"適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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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241
B 法律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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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6002
比例原則是衡量手段是否過度的標準,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適當。
包含下列三項原則:
1. 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必要性原則(各種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
3. 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
資料來源:法律百科 Legis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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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781
(B) 系爭規定之意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加以認定及判斷,且最終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法律明確性之可審查性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子原則:1.可理解性 2.可預見性 3.可審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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