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此
係基於何種憲法權利保障?
(A)工作權
(B)財產權
(C)生存權
(D)契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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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452), C(6777), D(41), E(0) #3035816
統計: A(54), B(1452), C(6777), D(41), E(0) #3035816
詳解 (共 5 筆)
#5765094
第 4 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
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特制定本法。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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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889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
本條文立法理由指出,「一、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為憲法所保 障之基本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亦規定各締約國應維持勞工及其 家屬符合基本生活水準。因此,納稅者為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親屬的人性尊嚴 及基本生活水準所需之費用部分,有不受課稅的權利。亦即國家任何課徵稅款 或追繳欠稅行為均不得侵犯納稅者個人及其家屬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之基本生活 所需。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
本條文立法理由指出,「一、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為憲法所保 障之基本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亦規定各締約國應維持勞工及其 家屬符合基本生活水準。因此,納稅者為維持其個人及受扶養親屬的人性尊嚴 及基本生活水準所需之費用部分,有不受課稅的權利。亦即國家任何課徵稅款 或追繳欠稅行為均不得侵犯納稅者個人及其家屬維持基本生活水準之基本生活 所需。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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