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種情形,給付人得向受領人請求返還?
(A)因合夥經營法令禁止之販賣毒品所為之出資
(B)因清償未到期債務所為之給付
(C)不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
(D)因賄賂公務員而給付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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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80), C(1235), D(78), E(0) #1333796

詳解 (共 5 筆)

#1398307

第 180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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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330
如(C)選項改成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 就...
(共 2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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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7249

第 180 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C)不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得請求返還]

四、因不法之原因(毒品、賄賂)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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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322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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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536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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