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並非法規命令之特徵?
(A)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
(B)內容為一般性規範
(C)規範內涵具有反覆實施之持續性
(D)當事人得對其逕行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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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30), C(289), D(2983), E(0) #156271

詳解 (共 7 筆)

#358788
中華民國沒有法規訴訟,只能針對"行政處分",外國倒是有法規訴訟,因為行政程序法92條,行政處分是針對具體的特定人,可以爭訟,反觀行程法150、161條,行政命令是針對抽象的不特定人,誰用的到不確定阿,況且法規對你不利,僅係一種反射利益,無切身立即損失,所以不能爭訟﹝大法官釋字400號﹞,當然有例外,行訴法9條,學理上稱為﹝公益訴訟﹞,須"法律有明文規定"才可以,可以另參環境基本法 34條,法無明文,不得提起法規訴訟。
(出處: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2120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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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85
依據訴願法第一、二條所講述,訴願的客體為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最明瞭的差別在於,行政處分與法規命令其中一項的區分實益為[可否提起訴願與訴訟],法規命令主要是以抽象的相對人為規範對象,所以無法以其表達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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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410
第 150 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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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792
回樓上    

感謝 ~總是幫忙解惑  (至上崇高的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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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667
喔 原來是對法規本身不滿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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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598
要有行政處分才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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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13
D  是不能提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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