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人民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不服機關否准之決定,人民應先提出何種救濟?
(A)聲明異議
(B)訴願
(C)給付訴訟
(D)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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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6), B(3525), C(530), D(7), E(0) #156276

詳解 (共 10 筆)

#215322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20 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應是提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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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362
to 6f
課與義務訴訟==>涉及到行政處分.. 
給付訴訟==>除了行政處分的公法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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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685
駁回申請要去跟機關要一個准許的行政處分,所以是提課予義務,課予義務必須有訴願先行,所以是訴願。如果用行程174與實體一併聲明不服,那還是要提訴願,答案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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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970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0 條 (行政救濟)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立法理由】

明定申請人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時,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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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430
樓上的大大 應該是訴願+課予義務訴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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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991

我想這應與公資法20、21條的救濟有關。.....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及“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行政救濟」與「受理訴願機關」這兩詞都表示政府所為之准駁決定是一行政處分,因此需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救濟,而非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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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64
拒絕申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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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371
所以訴願之後是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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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706
對不起是訴願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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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824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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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64102
未解鎖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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