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當事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與第44條參加訴訟之人
(B)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於行政訴訟有當事人適格
(C)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情形,應由原處分機關和受理訴願機關作為共同被告
(D)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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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5), B(896), C(219), D(4017), E(0) #156283

詳解 (共 10 筆)

#143641

A.行訴§23

B.行訴§22 當事人適格→當事人能力

C.行訴§24 原處分機關和受理訴願機關→變更之機關

D.行訴§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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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230
A 無44
B 雖有當事人能力(有在行訴上作當事人的資格),但要有訴之利益才有當事人適格(並非平白無故就能提行訴,要這些有當事人能力的主體,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才能提,也就是此時才有當事人適格).
C 處分最後誰動的就誰當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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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8352
18F之B解,觀念有問題。

有當事人能力≠有當事人適格。

Ex.機關之公務員有當事人能力,但機關之代表人才有當事人適格。 >>B法人之[代表人/管理人]才有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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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非權利受損害才能提(x)

是由誰提起訴訟的問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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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360
(比較題)下列何者非屬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訴願當事人不適格 (B)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C)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D)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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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A當事人不適格,乃指提起訴願者不具備代表訴訟者/法人之地位。此非程序不合法,乃訴願人不對的問題 <<行政機關應命其補正具適格之訴願人為訴願,而非不受理(因程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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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97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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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9246

當事人能力:可為訴訟法上各種權利義務歸屬之主體

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於特定訴訟程序中,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對該特定紛爭解決具有意義而言


參考民訴的解釋,應該是通用的,有錯請指教!

http://angelo-li.blogspot.tw/2015/05/blog-post_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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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14
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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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270

(A)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42條與第44條參加訴訟之人-------行訴法§23

(B)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於行政訴訟有當事人能力-------行訴法§22

(C)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於訴願決定變更原處分之情形,應由變更之機關作為被告-------行訴法§24

(D)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行訴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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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885
所以B有當事人"能力"
無當事人"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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