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契約無效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
(B)違反性質上不許締約者
(C)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D)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原因非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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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353), C(317), D(4069), E(2) #156274
統計: A(242), B(353), C(317), D(4069), E(2) #156274
詳解 (共 7 筆)
#115830
| 第141條 |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
| 第142條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
| 第143條 |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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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971
簡單來說
民法說無效的→無效
民法說無效的→無效
不允許的→無效
換成行政處分來看無效的→無效
雙方都知道有違法卻還簽約的→無效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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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575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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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231
D:非要改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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