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契約無效之情形?
(A)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契約相對人而未舉行
(B)雙務契約中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不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C)契約相對人之意思表示錯誤
(D)與無效行政處分具有相同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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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274), C(4185), D(326), E(0) #241958
統計: A(516), B(274), C(4185), D(326), E(0) #241958
詳解 (共 10 筆)
#305353
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A)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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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60
行政程序法
| 第 136 條 |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 |
| 第 137 條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 第 142 條 |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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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17907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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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8708
意思表示的錯誤為三點:
1.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民88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
2.表示錯誤
--表達方式錯誤((民88
--傳達錯誤((民89
3.重大動機錯誤((民88
--當事人資格錯誤
--物的性質錯誤
可以舉例解釋"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示錯誤"和"重大動機錯誤"的分辨方法嗎??
或是白話詳細解釋民法第88條!
1.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民88
--當事人同一性錯誤
--標的物同一性錯誤
2.表示錯誤
--表達方式錯誤((民88
--傳達錯誤((民89
3.重大動機錯誤((民88
--當事人資格錯誤
--物的性質錯誤
可以舉例解釋"意思表示內容錯誤"、"表示錯誤"和"重大動機錯誤"的分辨方法嗎??
或是白話詳細解釋民法第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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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08791
準用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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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707
行政契約沒有得撤銷吧。行政契約瑕疵只有無效一種,那c選項是什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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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9414
行政程序法
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
行政程序法
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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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137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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