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公職人員,何者非由選舉產生?
(A)省政府主席
(B)直轄市市長
(C)縣長
(D)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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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73), B(100), C(139), D(109), E(0) #1357616
統計: A(20373), B(100), C(139), D(109), E(0) #1357616
詳解 (共 4 筆)
#1427130
地方制度法第9條: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前段: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前段: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前段: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前段: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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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267
(A)地方制度法
| 第 9 條 |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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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468
地方制度法第9條(省政府主席)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前段(直轄市長)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前段(縣市長)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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