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公職人員,何者非由選舉產生?
(A)省政府主席
(B)直轄市市長
(C)縣長
(D)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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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73), B(100), C(139), D(109), E(0) #1357616

詳解 (共 4 筆)

#1427130
地方制度法第9條: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前段: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前段: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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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267

(A)地方制度法

第 9 條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 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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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1468

 地方制度法第9條(省政府主席)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 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前段(直轄市長)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第1項前段(縣市長)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 ,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 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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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2909
省已經被精簡,但還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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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343408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第9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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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3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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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主席 :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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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9633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第9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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