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機關修改法令規定,減少退休公務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主要涉及以下何種
法律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統計: A(1163), B(863), C(481), D(6708), E(0) #1357624
詳解 (共 10 筆)
簡單說,今天修法,受到影響最大的絕對是該群公務員。
假設你是領有18%的公務員,你會認為這題是「國家讓我領太多錢的比例原則」問題,亦或是「國家怎麼可以刪說好的18%的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最主要的問題,以受到最大影響的人的角度來看囉
大法官就各案受理後合併審理,於今日作成釋字第717號解釋,宣告系爭規定不違憲。理由:
(一)法規變動而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 應考量人民對舊法之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並權衡公益必要性。
(二)系爭規定僅適用於其生效後,國家與支領月退(或擬領)人員間續存之法律關係, 減損其利息或可預期之利益,且對已簽約未到期之優存部分並未一體適 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
(三)原有之優存措施實施已久,公教人員客觀上可預期將繼續施行,且已成生活規劃重要考量,其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四)惟迄至95年,公教人員待遇及退休所得已大幅提昇,整體社經 環境與制度設計之初已有極大差異,為解決退撫新制所生問題、避免財政 嚴重負擔而排擠其他社會福利支出、兼顧財政永續運用,修訂系爭規定確有公益考量。且優存制度性質屬政策性補貼,所訂所得替代率已納入承受 能力差異。衡酌欲達成之公益與退休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系爭規定 所採措施未逾必要合理程度,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值得保護(受益人):無1.詐欺...2.不實、3.明知違法
主要涉及以下何種 法律原則?
原有之優存措施實施已久,公教人員客觀上可預期將繼續施行,且已成生活規劃重要考量,其信賴利益值得保護。
這次大法官的釋憲,該是對考試院的公務員年金改革理念與方向,有了更堅實的支撐;退休公務員當然不想收入被減,但大法官的意思是說:再怎麼樣貪想多領,也不能逾越公益原則。更有意思的是釋憲文中,也「指示」相關機關檢討優存制時,除應符合此一解釋意旨外,也應「避免退休所得降低至影響生活尊嚴之程度」(所以未降到影響生活尊嚴就可放手改?);還有對低階較低所得者該減緩其受之衝擊。考試院聽到了嗎?希望考試院真如其說的:717釋憲給予他們年金改革的信心。儘快推動落實改革。
但解釋文也提到「基於公益原則」,且因情勢變更(現行公務員待遇非如以前公務員差)及國家財政窘困,才有刪減18趴的政策,此乃基於比例原則啊!
題目:行政機關修改法令規定,減少退休公務員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指於法變動之際,國家對於人民因信賴公權力措施而採取之處置,應加以保障。
比例原則: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所採取之方法與所追求之目的之間必須符合比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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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17號【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理由書 第1段與第2段
信賴保護原則涉及法秩序安定與國家行為可預期性,屬法治國原理重要內涵,其作用非僅在保障人民權益,更寓有藉以實現公益之目的。人民對依法規而取得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合理預期取得之利益,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而非純為願望或期待,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者(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其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法規變動(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之情形,對於人民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本院釋字第五二九號解釋參照)或可得預期之利益(本院釋字第六0五號解釋參照),國家除因有憲政制度之特殊考量外(本院釋字第五八九號解釋參照),原則上固有決定是否予以維持以及如何維持之形成空間,惟仍應注意人民對於舊法有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授予人民經濟利益之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在該期間內即應予較高程度之信賴保護,非有極為重要之公益,不得加以限制;若於期間屆滿後發布新規定,則不生信賴保護之問題。其未定有施行期間者,如客觀上可使規範對象預期將繼續施行,並通常可據為生活或經營之安排,且其信賴值得保護時,須基於公益之必要始得變動。凡因公益之必要而變動法規者,仍應與規範對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相權衡,除應避免將全部給付逕予終止外,於審酌減少給付程度時,並應考量是否分階段實施及規範對象承受能力之差異,俾避免其可得預期之利益遭受過度之減損。
大法官的意思就是:
國家要拗你"以前你和國家訂定的契約",只要推公益就可以毀約
但私人之間的契約是不行的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