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關於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乃屬行政權之固有權能
(B)總統依法享有得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
(C)總統基於國家機密特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之權
(D)偵查或審判機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訊問涉及國家機密事項時,總統應證明其有無妨害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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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2), B(2544), C(745), D(4670), E(0) #925845

詳解 (共 10 筆)

#1138945
(D) 個人認為有爭議
釋字第 627 號 解釋文: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資訊,認為其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

難不成是「釋明」跟「證明」的差別嗎?  (如果是的話........出題者未免也太喪心病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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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604
D無爭議,但是個小陷阱!!

97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假扣押)
「證明」與「釋明」兩者之共同點,均在於「提出證據」,僅提出之證據在分量上有所不同。而所謂證據,應指外在存在之客觀人、事、物,且與系爭爭議相關者,始足當之,原告或被告均為爭議事件之當事人,其所為陳述僅係一方主觀意見,並非客觀存在之人、事、物,爭議事件之當事人亦不能自行「製造證據」,是以,爭議事件之當事人依其自己專業知識判斷他方侵權行為之有無,充其量僅為自己意見之陳述,不能作為證據。本件抗告人依其自己所謂專業知識判斷相對人所生產之空氣濾清器侵害其專利權,認為已提出釋明,乃係誤將自己之意見以為證據,進而以為已經「提出證據」而釋明,實則並未提出任何證據,既未提出證據,即無所謂釋明不足而以供擔保方式代之之問題。

所以簡單來說就是-
證明需客觀事實證明;釋明是主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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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804
95年台抗字第386 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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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149

釋字第 627 號

(A)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之「國家機密特權」,其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

(B)立法者並賦予總統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自明。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C)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D)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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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787

B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 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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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9334

釋字第 627 號之理由書中有提及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第一段為「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此即我國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之國家機密特權。......」→ (A)


第二段「......是總統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認為有妨礙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虞者,應負保守秘密之義務,亦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立法者並賦予總統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自明。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之「國家機密特權」,其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B)


第三段「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C)

第三段「......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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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228
這題應該拿C和D選項來比較,總統對於國家機密享有拒絕證言權,所以不需要去證明有無妨礙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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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670
這題應該不是考釋明跟證明的文字差別,應該是考總統的拒絕證言權。釋明主要是針對法律公佈施行前說的。就是說如果是法律公佈施行前....總統也可以拒絕證言,就是說他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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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607
再補充-
「釋明」是屬於廣義證明的範圍,它的意義係指僅需敘明其證明方法即已足夠,與民事訴訟法上之釋明必須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官能信其為真實者不同,僅須使法院得到蓋然性之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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