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7 號解釋,關於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乃屬行政權之固有權能
(B)總統依法享有得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
(C)總統基於國家機密特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之權
(D)偵查或審判機關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訊問涉及國家機密事項時,總統應證明其有無妨害國家利益
統計: A(672), B(2544), C(745), D(4670), E(0) #925845
詳解 (共 10 筆)
| D無爭議,但是個小陷阱!! 97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假扣押) |
所以簡單來說就是-證明需客觀事實證明;釋明是主觀判斷.
釋字第 627 號
(A)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之「國家機密特權」,其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
(B)立法者並賦予總統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自明。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C)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D)立法機關應就其得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要件及相關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
B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
|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第12條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 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 |
在釋字第 627 號之理由書中有提及
二、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
第一段為「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惟依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行政首長依其固有之權能,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行政首長行政特權之一部分,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足資參照,此即我國憲法上所承認行政首長之國家機密特權。......」→ (A)
第二段「......是總統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認為有妨礙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虞者,應負保守秘密之義務,亦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此為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立法者並賦予總統單獨核定國家機密且永久保密之權限,此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自明。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之「國家機密特權」,其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B)
第三段「總統依其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C)
第三段「......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之訊問、陳述,或該等證物之提出、交付,是否妨害國家之利益,由總統釋明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