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是法律行為?
(A)社員總會決議
(B)催告
(C)拾得遺失物
(D)無主物先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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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4), B(2678), C(699), D(1179), E(0) #925851

詳解 (共 10 筆)

#1295721
1.法律行為:私法行為
例如:契約
2.準法律行為:表示行為
例如:意思通知、觀念告知
3.事實行為:動作行為,事實上產生效果
例如:無主物先占、侵權行為
祝福各位有幫我點讚的人都能成為準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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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8444

意思表示→契約、承認、決議(法律行為)。

意思通知→催告、請求(三催四請)。

觀念通知→讓予,開會,瑕疵(單純吿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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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4136
(A)社員總會決議-法律行為中的共同行為
(B)催告-準法律行為中的意思通知
(C)拾得遺失物-事實行為
(D)無主物先占-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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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487
B-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CD-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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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4385

行為可以區分為事實行為、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以下說明之:

一、事實行為:事實上行為即生法律效果,行為人有無取得此種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問。例如:佔有無主之動產,取得所有權、侵權行為
第 802 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二、法律行為:基於"意思表示",而發生具有私法上法律效果的行為。類型有三,列舉如下:
  (一) 單獨行為:一方,例如:拋棄、捐贈
  (二) 雙方行為:雙方,其意思表示係為"對立",例如:契約
  (三) 多方行為:多方,其意思表示為"一致性",例如:決議

三、準法律行為:表現一定的意思表示,即基於該表現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一) 意思通知:例如催告租金、請求(三催四請)

     (二) 觀念通知:例如召集開會(單純吿知)

   (三) 感情表示妻原諒夫。1053(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喪失離婚請求權之法律效果)

第 1053 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事後宥恕,或知悉後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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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368

16 下列何者是法律行為?
(A)社員總會決議

法律行為 - 共同行為

(B)催告

準法律行為 - 意思通知 (C)拾得遺失物

事實行為 (D)無主物先占 .

事實行為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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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615
法律行為:行為人以意思表示,欲發生私法效果。 社員總會為社團法人之意思機關,亦稱決策機關、權利機關。董事則為執行機關,執行意思機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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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040
催告 是法律前行為
並非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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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7389
原來是通知與行為這兩個字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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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2320
法律行為: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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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30767
未解鎖
1.法律行為:私法行為 例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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