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刑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受賄罪,下列何者錯誤?
(A)本法對於行賄之人亦有處罰規定
(B)行賄之給付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
(C)本罪適用之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
(D)本罪之成立繫諸於是否果然有違背職務行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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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5), B(221), C(1816), D(4664), E(0) #925855

詳解 (共 10 筆)

#1197029
A、B、C -->刑法122條都有寫
D錯的原因在於「要求」、「期約」
要求-->公務員要求送個小禮物,就讓你的審合書通過
期約-->公務員跟你說好,2016/01/01給我$後,就幫你把私事做好
所以當公務員有這2種行為(意思表示)時,不用等收到禮物&錢,就能先抓他了。{個人見解,希望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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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898
D本罪之成立繫諸於是否果然有違背職務行為而定
應更正為
D本罪之成立並未繫諸於是否果然有違背職務行為而定
刑法第122條第1項
假設我是公務員或仲裁人,我只要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已成立,之後實際我有無違背職務行為則在所不問。之後如果我實際上成立了違背職務之行為,才該當刑法第122條第2項。
另要告知原最佳解答,違背職務之行為本來就包括應為而不為以及不應為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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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599
(A)本法對於行賄之人亦有處罰規定 A對->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B)行賄之給付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 (C)本罪適用之行為主體包含仲裁人 
BC對->公務員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D)本罪之成立繫諸於是否果然有違背職務行為而定
D錯->公務員要求或期約有罰則,違背職務也有罰則 所以並非只有"
有違背職務行為"才成立122條之罪 1.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罰金。 2.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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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571
10F才是最佳解!!!!

如果你收賄的前提是違背職務就已經該當第122條第1項
如果你收賄後真的違背職務就更該死變成第122條第2項

所以答案D是沒有違背職務行為也是成立本題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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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966
重點在法條的"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也就是不論已經做該行為與否,只要知道該行為是違背職務,並以此期約,要求或收受賄賂,就該當本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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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147
推12F
D正確應為  ---> 本罪之成立非繫諸於是否果然有違背職務行為而定
--->也就是只要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已成立本罪,事後是否履行違背職務行為則在所不問
--->事後實際履行違背職務之行為,才該當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罪 "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罪" 
(PS 違背職務之行為包括應為而不為與不應為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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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408
刑法121

仲裁人,公務員受賄

包含賄賂與不正利益 

刑法122
只要有"要求"就已經有罪 

刑法123
預先收賄,成為公務員後:
履行->有罪
不履行-> 有罪或無罪學說上有爭議


貪汙治罪條例11條 

無論違背職務不違背職務,行賄受賄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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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972
刑法121(不違背職務受賄):處罰公務員+仲裁人/職務上要求賄賂行為(貪汙治罪條例亦處罰行賄人)
刑法122(違背職務受賄):處罰公務員+仲裁人+行賄人/違背職務要求賄賂或行賄的行為
                                          但公務員仲裁人真的有做出違背職務行為.則重罰
刑法123(準公務員受賄):處罰已經當上公務員且以履行職務上要求賄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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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783
第 122 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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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19
D
包括作為或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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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74319
未解鎖
(O)(A)本法對於行賄之人亦有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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