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種財產為法定財產制所無之財產?
(A)婚前財產
(B)婚後財產
(C)特有財產
(D)自由處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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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2), B(231), C(3010), D(2317), E(0) #925857

詳解 (共 10 筆)

#1138949
(C)  正確解答
(一)依新修正之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規定,僅共同財產制下方有「特有財產」之規定
(二)特有財產之範圍:
1.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2.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3.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D)  自由處分金
民法第1018之1條:「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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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734
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預設)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例外:自由處分金、家庭生活費,協議約定。
死亡或者離婚,唯一可以申請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姻制度。
二、分別財產制(法院登記生效)
夫妻的財產各自擁有所有權(不動產、動產(珠寶)),非約定即可,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表,妻子在家從事家管不為法律評價的對象,無法依此申請剩餘財產分配。
三、共同財產制(法院登記生效)
有福共享、有難同當。例外:特有財產,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表。(如同所述,債務須共同承擔)
祝福各位點讚的都成為準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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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656
特有財產 例如:老婆用的口紅、胸罩,老公用的四角褲、領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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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177
法定財產制基本上就是都是各自使用、管理、擁有所以不會有特有財產的問題
但是共同財產制是所有財產共有使用、管理,所以要分特有財產(不然怎麼分出衛生棉,假髮這類的物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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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645

春嬌與志明結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民法規定,針對兩人婚後之財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兩人之婚後財產各歸所有,無須互負報告之義務

(B)一方於婚後所負之債務,另一方負連帶清償之責

(C)一方死亡後,另一方無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D)兩人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答案:D 公民- 104 - 104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公民】(事務管理)#22119

A 1022          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

B. 1023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案例:小美的先生小荷與甲有債務糾紛,甲可否向小美請求償還債務?

解析-關於夫妻財產,我國民法親屬編有詳細規範,其類型有「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後者又區分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條)與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條),惟依據民法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故夫妻除有特別約定,否則關於雙方的財產都是適用法定財產制。

在採用法定財產制下,夫妻是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1023條),若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故債權人甲對夫的財產已為扣押而無法受清償時,不可對妻的財產為強制執行,若甲仍然對妻的財產為強制執行,則妻可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C.法定財產制關係會因為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夫或妻計算剩餘財產後,就其剩餘財產的差額,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較多的他方,請求平均分配,即請求給付該差額的1/2。例如:A剩餘財產為200萬,B剩餘財產為100萬,剩餘財產的差額為100萬,100萬的平均為50萬,故剩餘財產較少的B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向A請求給付50萬。

D.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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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6981

列何種財產為法定財產制所無之財產?

下列何種財產是法定財產制所沒有規定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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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256
A: 婚前財產:法定財產制B: 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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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6219
民法上財產制(分共法):    分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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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005
比較項目共同財產制(新制)
財產種類一、共同財產。二、特有財產。
所有權一、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二、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管理權一、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二、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管理費用負擔一、共同財產:由共同財產負擔。
                        二、特有財產:由各自特有財產負擔。
處分權一、共同財產:經他方同意得處分之。
                 二、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債務清償責任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特有財產連帶負責。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處理一、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共同財產:各自取回。
                                                 二、訂立財產制契約後新增之共同財產:原則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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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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