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院之組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與所屬各級機關之組織,均應以法律定之
(B)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
(C)立法者不得制定單獨組織法規範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
(D)行政院與所屬各級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應以法律規定
統計: A(312), B(1441), C(125), D(494), E(0) #3462179
詳解 (共 6 筆)
行政機關組織:
- ❌ (A) 錯誤:並非「均」應以法律定之。現行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規定,一、二、三級機關及獨立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但四級機關及其他特定機關(如臨時性機關)之組織則可以命令(規程)定之。
- ✅ (B) 正確:根據 釋字第 613 號解釋,關於行政機關的組織保障,大法官指出立法者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這體現了立法機關在組織法上的形成自由,只要不侵犯行政院的人事權核心即可。
- ❌ (C) 錯誤:立法者可以制定單獨組織法。實務上,行政院各部會多設有獨立的組織法(如《內政部組織法》),而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則是提供統一的準則。
- ❌ (D) 錯誤:敘述過於絕對。根據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5 條,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是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即可,並不要求每一機關的細節都必須逐一以法律明文規定。
【正確答案】:(B)
【逐項解析與法理依據】
(A) 行政院與所屬各級機關之組織,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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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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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早期憲法第 61 條雖規定行政院組織以法律定之,但隨著行政現代化,並非「所有級別」的機關組織都必須逐一制定獨立法律(絕對法律保留)。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僅有一級、二級及三級機關應以法律定其組織,四級機關則可以命令定之。因此「均應」二字過於絕對。
(B) 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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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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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這反映了現行「相對法律保留」與「功能性組織規範」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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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定:如行政院各部、會的組織法(一、二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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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命令: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及第 5 條,三級機關之組織得以「法律」定之,亦可依法律授權以「規程(命令)」定之;四級機關則一律以「規程」定之。這符合權力分立下,行政權應保有一定的組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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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立法者不得制定單獨組織法規範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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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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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立法者當然可以制定單獨組織法。事實上,現行大多數部會(如內政部、外交部)都有各自的「組織法」或「組織處務條例」,這些都是單獨的組織法。
(D) 行政院與所屬各級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應以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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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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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說明:此選項誘答性較強,源自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4 項:「行政院各部會之組織、職權及員額,應依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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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點 1:增修條文對象是「各部會」(二級機關),選項擴張至「各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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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點 2:員額部分,目前是由《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進行總量控管,並非每一個小單位的具體員額都要寫在法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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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點 3:設立程序通常規範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屬於框架式立法,而非每一機關的「設立程序」都要獨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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