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其轉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課稅規範,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B)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含有之可扣抵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C)投資國外其他公司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
(D)投資國外其他公司獲配之股利所繳納之國外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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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98), C(329), D(68), E(0) #1728799
統計: A(55), B(98), C(329), D(68), E(0) #1728799
詳解 (共 7 筆)
#3071884
https://www.ntbca.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911/4768632982436005164
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毌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自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
員林稽徵所說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7年2月7日公布,其中為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8有關股東可扣抵稅額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106年度盈餘時毋須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另個人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改採二擇一制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可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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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544
(D)投資國外其他公司獲配之股利所繳納之國外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代號:3506 頁次: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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