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取得公司發放之員工認股權證,其執行權利日之認股價格超過時價之差額,
認列為綜合所得十大類所得之那一項所得?
(A)薪資所得
(B)營利所得
(C)執行業務所得
(D)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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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51), C(9), D(407), E(0) #1728807
統計: A(116), B(51), C(9), D(407), E(0) #1728807
詳解 (共 2 筆)
#3209406
「題目有錯!」
認股價(80)>時價(50)→「根本不會執行」。自己買還比較便宜!
函釋寫的是「時價"超過"認股價之差額」
員工分紅配股-->薪資所得
員工認股權證--->其他所得
釋示函令標題: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二、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編者註:財政部101/05/24台財稅字第10100069320號令核示自該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三、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四、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3/0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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