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
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採取下列那一種方式處理?
(A)申請分 18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3 個月為限
(B)申請分 20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C)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分次抵繳
(D)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B) 分18期,間隔不得超過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最長18期。每期2個月。共36期。等於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