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務人員協會代表在甄審委員會中屬於那種類別委員?
(A)指定委員
(B)臨時委員
(C)票選委員
(D)備選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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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 B(38), C(92), D(14), E(0) #1728699

詳解 (共 3 筆)

#2568199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除鄉(鎮、市)民代表會外,應組織甄審委員會。

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甄審委員會應置委員5人至23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1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4人應有2人由本機關人員票選產生之。

委員之任期1年,期滿得連任。甄審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甄審委員會必要時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之。但依本法第8條第3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不得合併。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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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4787
銓敘部98.11.20.部銓一字第098...
(共 2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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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甄審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

該協會之代表;其代表之指定應經該協會推薦本機關具協會會員身分者三

人,由機關首長圈選之。但該協會拒絕推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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