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在判斷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之爭議時,並未適用下列何種標準?
(A)權力分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職務性質相容性
(D)憲法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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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4756), C(449), D(941), E(0) #2965416
統計: A(427), B(4756), C(449), D(941), E(0) #2965416
詳解 (共 9 筆)
#5703130
10 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在判斷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之爭議時,並未適用下列何種標準?
(A) 權力分立原則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可能影響憲法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可能影響憲法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
(B) 信賴保護原則
(C) 職務性質相容性
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
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
(D) 憲法明文規定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
419解釋文:
一 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 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 ,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 政院院長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 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二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 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 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 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 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 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二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 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 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三 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憲法所規定之事 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故立法 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 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 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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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2226
J419
立憲民主國家,莫不奉權力分立為圭臬,故就憲法上職位之兼任是否相容(C),首應以有無違反權力分立之原則(A)為斷。一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除非憲法設有例外之規定(D)(例如美國副總統之兼為參議院議長、內閣制國家之議員得兼任閣員),否則即屬違憲行為。依權力分立原則所區分之各個權力範圍(如立法部門、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若因部門內之權限,依憲法之設計,必須由兩個機關不同之構成員分別行使者,亦在不得兼任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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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524
額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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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禮貌性辭職
非其憲法上之義務為學理上所稱之統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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