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對於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社福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B)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
(C)未同居親密朋友間的暴力行為不在本法規範中
(D)緊急保護令應於收到申請廿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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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776), C(56), D(62), E(0) #1833995
統計: A(98), B(776), C(56), D(62), E(0) #1833995
詳解 (共 9 筆)
#3423962
A錯誤--參考第 54 條 是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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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0972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
、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
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
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
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
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
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
、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
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定期
公布家庭暴力致死人數、各項補助及醫療救護支出等相關之統計分析
資料。各相關單位應配合調查,提供統計及分析資料。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
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
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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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5609
第 5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
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
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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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6415
D4小時,可用電話、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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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417
近來恐怖情人案例增多,情侶間因為不滿分手暴力相向,其實立法院104年已通過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意即雖僅是情侶關係,但如果有遭受到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未修法前,前配偶或同居情侶間若有暴力或騷擾行為,可聲請保護令,不讓對方接近或聯絡,但非同居的男女朋友或伴侶則無法可管,爰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業於修法通過擴大適用,把沒同居的男女朋友和同志伴侶,也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屆時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律小學堂: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資料、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6410-105.html)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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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7499
(A)、家暴法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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