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規定的兒童收出養相關敘述,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 合服務者)為限
(B)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C)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D)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不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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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7), C(27), D(895), E(0) #1834002

詳解 (共 3 筆)

#335825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5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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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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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
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A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
式接觸。
C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
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D
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
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
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B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
作成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
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
介相關福利服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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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8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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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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