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身心障礙者障礙鑑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
(B)身心障礙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C)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 10 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D)身心障礙者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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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0), C(895), D(49), E(0) #1834001
統計: A(26), B(60), C(895), D(49), E(0) #1834001
詳解 (共 5 筆)
#4055019
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發現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於60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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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250
民國110年修法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但身心障礙情況符合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鑒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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