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所謂基本權之國庫效力,是指私經濟行政亦受下列何者拘束之意?
(A)基本權利
(B)基本國策
(C)立法政策
(D)憲政制度
統計: A(875), B(260), C(168), D(200), E(0) #242770
詳解 (共 9 筆)
基本權之國庫效力指國家機關為達成公共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國家以私經濟行政的態樣出現),若損及人民基本權,人民亦可主張基本權受國家侵害,也就是私經濟行政也受基本權利拘束的意思。
國庫在行政法中屬於私法人的地位,法人得主張權利,除了專屬自然人的權力,如遷徙自由、身體自由外,
基本權利皆可主張,所以也得主張訴訟以及國賠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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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權之國庫效力,是指私經濟行政亦受"基本權利"拘束~
但是,還是不太懂呢
傳統上,基本權係為保障人民免受國家侵害而生。而傳統上國家皆係以「統治主體」之地位出現,然而在現代社會中,國家常以私人之地位而從事行政行為來達成公共目的,例如「行政私法」、「行政營利行為」、「行政輔助行為」等。此即所謂「私經濟行政」,因此,此時即產生了一疑問,亦即:既然國家係處於類似人民之地位,那麼於此種情形,國家是不是仍然受到基本權之拘束?國家是否能因此種情形,而主張基本權?即有疑問,此種問題即所謂之「基本權的國庫效力」,茲行文討論如下:
關於基本權是否對處於私人地位的國家生效力,學說上有數說,茲述如下:
(一)無拘束說:認為此時國家之地位,即等同於人民一般,既然如此,自不受基本權之拘束
(二)部分直接適用說:認為應分情況而定。於「行政私法」之情形,因其係直接為追求公共目的,故仍受基本權之拘束;而於「行政營利行為」及「行政輔助行為」則完全係屬私 經濟範圍,故不受扣束。
(三)直接適用說:認不論為何種情形,國家皆受基本權之拘束。
(四)結論:本文基於以下理由,認應採直接適用說為當:
①無拘束力說實有不妥,因國家雖拘於類似私人之地位,惟其實際上亦係具有實現公共利益之目的,既然含有為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則亦有可能侵害之,故採此說實不足以保障人民之權利。
②部分直接適用說亦有缺點,其認「行政營利行為」及「行政輔助行為」完全係屬私經濟範圍,而與公益無關。然而此二行政行為雖與公共利益無「直接」關聯,但仍為 「間接」達成公共目的之手段,既然如此,認其不受基本權之拘速,實有不妥。
③基本權之目的,係為防止人民遭受國家之侵害,既然如此,則其重點應在於規範主體身上(即是否為國家),而不在於國家所採之行為是否為類似私人之行為。國家採取何種行政行為,並不會因此而改變其係「國家」之性質,故應以「直接適用說」為當。
基本權的權利主體
1.自然人
2.私法人
3.部分公法人↓
(1)國立大學
(2)其他公法人:視行政行為而判斷。
得為基本權利主體=從事私經濟行為(國庫行政)
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若採取以下行為時,是立於私人地位而為
私經濟行政行為,故得為基本權主體。
a.行政私法
b.行政輔助
c.行政營利
不得為基本權利主體=從事公權力行為
a.高權行政
b.單純高權行政
參考資料來源:《111憲法讀本 劉沛 》p.2-7
有人可以解答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