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國100年1月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不包含下列何種所得?
(A)利息所得
(B)股利所得
(C)退休公務員領取之月退休金
(D)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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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407), C(4963), D(627), E(0) #242777
統計: A(173), B(407), C(4963), D(627), E(0) #242777
詳解 (共 8 筆)
#905648
項 目 | 說 明 | 所得稅代號(前2碼) |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 50 |
兼職薪資所得 |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 50 |
執行業務收入 |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 9A、9B |
股利所得 |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 54 |
利息所得 |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 5A、5B、5C、52 |
租金收入 | 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給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 51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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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42
除原本保費外要額外多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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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56107
感謝分享
原來補充保險費 還有包含 六、租金收入。
以及投保金額四倍部分的獎金。
原來補充保險費 還有包含 六、租金收入。
以及投保金額四倍部分的獎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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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6367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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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76
考這題對法條沒更新的考生是種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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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20
不好意思 我看不懂這個法條的實質意思, 請問有沒有人可以講解一下><?
什麼是補充保費? 不用繳健保費的意思嗎?
我整個看不懂, 無法理解, 求助, 謝謝!!!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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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595
沒看過法條也可以試著用常理判斷看看
看最近公務員被批鬥成這樣
想必應該就是C了XD
看最近公務員被批鬥成這樣
想必應該就是C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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