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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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520), C(1137), D(636), E(1) #242779

詳解 (共 10 筆)

#562790

C資本額如足敷公司設立時之開辦成本即准予設立,有助於公司迅速成立,亦無閒置資金之弊,該數額宜由個別公司因應其開辦成本而自行決定,尚不宜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最低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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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608
(B)選項初次看到也覺得很突兀, 但是公司法133的確有"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之字句. 這麼規定是為課與發起人一定責任.
(C)選項的考點在於: 
民國98年4月29日公布修正的公司法, 刪除原156條中"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字句. 可參閱立法院立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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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721
此分考券出了9題公司法,會不會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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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782
民國98年4月29日公布修正的公司法, 刪除原156條中
 
"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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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376
第 133 條 I 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
一、營業計畫書。
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
三、招股章程。
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II 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
第 151 條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156條  (修正理由)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三項刪除,理由如下:
(一)按公司最低資本額之規定,係要求公司於設立登記時,最低資本須達一定數額,方得設立。惟資本僅為一計算上不變之數額,與公司之現實財產並無必然等同之關係;同時資本額為公示資訊,交易相對人可透過登記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得知該項資訊,作為交易時之判斷;再者,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其資本額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資本額不敷設立成本,造成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公司登記機關依本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將不予登記。爰此,資本額如足敷公司設立時之開辦成本即准予設立,有助於公司迅速成立,亦無閒置資金之弊,該數額宜由個別公司因應其開辦成本而自行決定,尚不宜由主管機關統一訂定最低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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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519
為了因應國際潮流, 強化競爭力, 政府陸續簡化了設立公司行號的手續, 例如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
降低甚至免除最低資本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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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36
132條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
(共 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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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41
c-符合法定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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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87


第 151 條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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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525
股份有限公司還不算是上市上櫃,所以沒有資本額限制,這樣就可以不用公開交易也容易作帳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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