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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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2), B(621), C(214), D(1718), E(0) #242782
統計: A(722), B(621), C(214), D(1718), E(0) #242782
詳解 (共 10 筆)
#288964
我知道了!
法條有改!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金額應歸一律,一部份得為特別股;其種類,由章程定之。前項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且每次分次發行的股份並沒有最低數額的限制〈註:舊法原規定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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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06
- 舊公司法156第二項.及130第一項:
股份雖可分次發行,但第一次應發行者不得少於總數的四分之一. - 現行公司法156第二項:未規定不得少於總數的四分之一.,所以答案才會是: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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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56
募集設立 --> 發起人所認之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數的四分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時,發行總數 --> 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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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684
只有規定發起人所認的股份不得少於 1/4 , 並沒有限定公司初次的發行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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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498
156II.授權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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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113
抱歉想請問一下~
1.所以說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發行股份時 並沒有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募集設立,發起人第一次所認購的股份 不得低於所發行股票的1/4
也就是說,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的(量/股數)多跟少,也會受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發行時(量/股數)所影響<=我如此的推論是對的嗎? 謝謝
1.所以說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發行股份時 並沒有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募集設立,發起人第一次所認購的股份 不得低於所發行股票的1/4
也就是說,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的(量/股數)多跟少,也會受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發行時(量/股數)所影響<=我如此的推論是對的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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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62
: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之四分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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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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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716
所以正確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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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597
5F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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