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詐騙乙,使乙將其所有市價價值100萬之真跡字畫以5萬元出售予丙。乙於下列何種情形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A)如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之詐欺行為,乙得撤銷
(B)即使丙不知甲之詐欺,乙亦得撤銷
(C)須甲丙共謀為詐欺,乙始得撤銷
(D)乙受詐欺為與有過失,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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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3), B(711), C(482), D(110), E(0) #242791

詳解 (共 8 筆)

#362546

民法

§92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期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2)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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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754
gtii11,若丙為善意第三人,乙得向甲提出侵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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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806
回樓上...
丙要負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是善意
正所謂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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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822
(A)正確,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
(共 1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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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481
通謀->無效
詐欺脅迫->得撤銷
丙明知的話,是不是算是跟甲通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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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8938
(A)如丙明知或可得而知甲之詐欺行為,乙得撤銷(O;甲為「第三人」,丙為「相對人」)
(B)即使丙不知甲之詐欺,乙亦得撤銷(X)
(C)須甲丙共謀為詐欺,乙始得撤銷(X)
(D)乙受詐欺為與有過失,不得撤銷(X)

民法 第 92 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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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556
請問若是丙為善意的,就不得撤銷,那乙如何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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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09
那當不知道,就賺到了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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