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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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417), C(1954), D(249), E(0) #242783

詳解 (共 10 筆)

#220036
公司法第315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
(共 1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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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2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簡單說就是公司當初為什麼目的而創立,
"目的達成了"或是"創立之後發現目的根本無法達成"
都符合解散事由;

其中又有比較細的細節是牽扯到1人反對公司必須解散
或是股東會全體同意才可解散的條件限制。

個人見解@@有錯請糾正,希望能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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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24

董事個人與公司解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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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5825
拿函授老師舉的例子,某家公司的章程記載事業為在澎湖尋寶,澎湖地區尋完了,都沒有寶藏,等於目的達成了,此時合要件,公司解散。
但,公司可以修改章程,將範圍擴大到金門地區,自然公司無需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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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320
我還是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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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07
看不懂a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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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845
為何目的達成卻應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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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630
謝謝你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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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517
A很討厭故意寫不完整~不能成就拿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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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557

筆記


公司法  第315條

股份有限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四、有記名股票之股東不滿二人。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者,不在此限。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分割。
七、破產。
八、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股東會變更章程後,繼續經營;第四款本文得增加有記
名股東
繼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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