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區及村(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隆市目前所管轄之各區,均非地方自治團體
(B)區公所僅係市政府之內部單位,不具有行政機關之單獨法定地位
(C)村(里)長為有給職,每月得支領新臺幣 45,000 元之村(里)事務補助費作為薪津
(D)鄉(鎮、市)之中,村(里)長採民選方式產生,故村(里)為我國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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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0), B(184), C(75), D(113), E(0) #2994762
統計: A(870), B(184), C(75), D(113), E(0) #2994762
詳解 (共 4 筆)
#5610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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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給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應支給薪給 退職應發給退職金 因公死亡或病故者,應給與遺族撫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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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給、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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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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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 |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a.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 b.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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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
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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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
a.選舉、罷免地方公職人員 b.創制、複決地方自治事項 c.使用地方公共設施 d.享受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 e.請求公開地方政府資訊 f.其他依法律、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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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
a.遵守自治法規 b.繳納自治稅捐 c.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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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862
按地方制度法第 5條、58條規定,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其性質係屬直轄市政府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非為其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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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435
地方制度法
第58條
1.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61條
3. 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以法律定之。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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