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直轄市政府為籌措公共建設財源欲出售其所有之不動產,送請市議會審議卻遭否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市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第 43 條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甲市政府得提起覆議,經市議會出席議員二分之一維持原議決,市政府即應接受
(C)甲市政府得提起覆議,市議會於定期會期間應於覆議案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議決者, 原決議失效
(D)甲市政府得提起覆議,如為市議會休會期間,應於 10 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 5 日內作成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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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91), C(888), D(122), E(0) #2994766
統計: A(50), B(291), C(888), D(122), E(0) #2994766
詳解 (共 3 筆)
#56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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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案 |
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3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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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之覆議案,如原決議失效,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原提案重行議決,並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各該行政機關亦不得再提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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