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地方稅法通則為避免地方浮濫開徵各項稅收,增加民眾負擔,明定某些事項不得開徵。下列何者為開徵的對象?
(A)轄區外之交易
(B)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
(C)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D)對於地方經濟發展重要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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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71), C(86), D(1137), E(0) #2994774
統計: A(69), B(71), C(86), D(1137), E(0) #2994774
詳解 (共 4 筆)
#7071230
為了維護全國單一市場的完整性,避免地方稅造成區域間的貿易障礙、重複課稅,或影響國家整體發展,法律設下了四項明確的禁止開徵事項:
- 不得對「轄區外」的交易課稅: 只能針對發生在自己管轄區域內的經濟活動課稅。
- 不得對「流出」轄區的資源或產品課稅: 避免地方政府對天然資源(如水、礦產)課徵「出口稅」,阻礙資源在國內流通。
- 不得對「跨區域」的公用事業課稅: 經營範圍橫跨多個縣市的公用事業(如台電、台水、電信公司),地方政府不得單獨對其開徵地方特別稅。
- 不得損害「國家或他地」公共利益: 這是概括性條款,確保地方稅的徵收不能影響國家整體政策或造成其他地方政府的損失。
總結來說: 第3條在賦予地方彈性徵稅權的同時,也畫出了一條紅線,要求地方政府在行使財政自主權時,必須考慮全國經濟秩序的穩定性與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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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851
| 地方稅法通則 |
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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