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行政罰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亦自行為終了時
起算
(B)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行政罰之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C)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後,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D)行政罰法不採時效中斷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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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0), B(52), C(127), D(509), E(0) #1608409
統計: A(740), B(52), C(127), D(509), E(0) #1608409
詳解 (共 10 筆)
#2736405
行政罰法
(A)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亦自行為終了時 起算 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B)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行政罰之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28條
C)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後,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28條
(D)行政罰法不採時效中斷之制度 3年經過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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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8221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一、裁罰權若懸之過久不予行使,將失去其制裁之警惕作用,亦影響人民權益,俾藉此督促行政機關及早行使公權力,惟如行政機關因天災(如九二一地震)、事變致事實上不能執行職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事由,無法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因非屬行政機關之懈怠,自宜停止時效進行,爰於第一項規定裁處權時效之停止事由。
二、本法不採時效中斷制度,因此裁處權時效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進行之時效應與前已進行之時效合併計算,以符合時效規定之精神。爰為第二項之規定。
三、參考刑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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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7572
採時效停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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