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中央行政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共區分為四級,總統府為一級機關,行政院為二級機關
(B)三級及四級行政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C)行政機關所為行政法上法律行為,效果歸屬於所屬之行政主體
(D)行政機關因不具有權利能力,故不具備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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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36), C(1295), D(63), E(0) #1608405

詳解 (共 6 筆)

#2299099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4條下列機關之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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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378

總統府→總統、副總統配署的幕僚機構。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總統府的首長並非總統,而是總統府秘書長

參考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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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2560
(A)按中央行政組織機關法第四及第六條規...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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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654
803 下列關於行政機關之敘述,何者不正...
(共 1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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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567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4 條下列機關...
(共 2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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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104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2 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1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2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3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4 訴願人已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利害關係人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者,視為第一項之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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