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有「財產來源不明」情形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卻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 不實者,依「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最高可處多久之有期徒刑?
(A) 3 個月
(B)1年
(C)5年
(D)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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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19), C(1003), D(274), E(0) #3427939
統計: A(60), B(119), C(1003), D(274), E(0) #3427939
詳解 (共 4 筆)
#6404460
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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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4927
老師可以不要亂出嗎? 這跟行政學有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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