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或相關人,為下列何項行為時,無須以文書證之? (A)當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ting 大一下 (2020/06/14)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 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第 42 條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第 45-1 條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第 182-1 條... 查看完整內容 |
5F
|
6F རྣམ་རྒྱལ། 大四上 (2021/10/15)
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應以文書證之相關法條: • 1.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24 • 2.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42 • 3.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45-1 • 4.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182-1 • 5.不合於簡易程序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427 • 6.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436-8 • 7.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466-4 |
7F Yan Gachi 大四上 (2022/06/19)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第 42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