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現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資遣費採定額免稅且列入薪資所得
(B)實物所得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折算併入所得總額
(C)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歸屬於薪資所得減半課稅
(D)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所分配之利息所得採 10%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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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5), C(21), D(3), E(0) #402494

詳解 (共 5 筆)

#586603
資遣費是退職所得所以a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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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34
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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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585
請問A是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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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6559

(A)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九類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B)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二項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C)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項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D)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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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31
所以是採定額免稅囉? 有沒有相關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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