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為列冊低收入戶,具有工作能力且接受政府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請問若未經評估確有必要,甲因此而增加的工作收入,最長於多久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
(A)六個月
(B)一年
(C)兩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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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34), C(39), D(133), E(0) #342816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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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救助法》第24條之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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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三項低收入戶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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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4450
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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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條第3項規定,參與第一項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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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18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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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15條 1.直轄市、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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