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公務人員,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後,未來以擔任簡任第幾職等職務為限?
(A)第十一職等以下
(B)第十二職等以下
(C)第十三職等以下
(D)無職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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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68), C(58), D(395), E(0) #2139995
統計: A(136), B(168), C(58), D(395), E(0) #2139995
詳解 (共 2 筆)
#5621165
18歲通過五等考試取得委任一職等任用資格
也有可能65歲退休時是簡任十四職等
1.參加普考錄取(委任三職等)
2.五職等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考試合格或參加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參加訓練者 學士最高到七職等 , 碩士最高到八職等)
繼續進修取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3.參加高考三級(薦任六職等)高考二級(薦任七職等)高考一級(薦任九職等)
4.九職等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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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681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
第17條第7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升任薦任有限制第七職等以下,簡任沒有,具體條文請參閱公務人員任用法。
如有錯誤,煩請留言,以利修正。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或晉升官等訓練合格。
第17條第7項
前項升任薦任官等人員,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之職務為限。但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且最近五年薦任第七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四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
升任薦任有限制第七職等以下,簡任沒有,具體條文請參閱公務人員任用法。
如有錯誤,煩請留言,以利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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