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何種宴飲應酬活動,公務員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A)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B)與退休同仁聚餐,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C)因訂婚、結婚、生育之宴飲,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D)長官對屬員獎勵、慰勞之宴飲,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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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44), C(31), D(122), E(0) #2139994
統計: A(621), B(44), C(31), D(122), E(0) #2139994
詳解 (共 4 筆)
#3775096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十、公務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
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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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948
如果其他三個選項的還要通報,那就太不近人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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