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綜合考量公務人員考試法,下列有關公務人員考試之敘述,何者正確?
(A)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需服刑期滿後始得報考
(B)所有應考之後備軍人均應給予加分之優待
(C)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
(D)得單獨採用心理測驗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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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1), C(862), D(12), E(0) #2140000

詳解 (共 4 筆)

#3775851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6 條

Ⅱ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

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除本法另有

規定者外,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機關及其

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其轉調限制六年之分配,依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性質、所屬機關範圍及相關任用法規規定,於各該特種考試

規則中定之。

第 10 條

Ⅰ公務人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審查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或其他方式行之。除單採筆試

外,其他應併採二種以上方式。

第 24 條

後備軍人參加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

員考試之加分優待,以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

章乙座以上,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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