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為增額錄取候用人員,為了養育剛出生的子女,於是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B)申請延後分配原因消滅 1 個月前,重新申請分配訓練
(C)申請分配訓練後,應報考選部核備
(D)逾期未提出申請分配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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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95), C(28), D(439), E(0) #2139997
統計: A(246), B(95), C(28), D(439), E(0) #2139997
詳解 (共 4 筆)
#3775515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 8 條
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應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配合用人機
關臨時用人需求,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定期按列入候用名冊之增
額錄取人員考試名次,依第五條規定分配訓練。
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選填志願與基本資料之通知後十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申請延後分
配訓練,並以一次為限。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
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請分配訓練。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
試機關應於接獲申請分配訓練通知後,依其申請順序列入候用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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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802
key
正額:保留資格->公保會->補訓->通知分發機關
增額:分發機關->分配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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