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 83 條之規定;……」,請問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B)公務人員訓練、養老
(C)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D)考試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 B(761), C(48), D(22), E(0) #2139989

詳解 (共 3 筆)

#4481896
養老遭刪除,訓練則是憲法沒有明定
7
0
#562185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D)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B)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A)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 第 83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 2 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及前項所定以外之公務人員在職訓練與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辦理之。
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規定事項,有另定辦法之必要者,由各該機關以命令定之。
→訓練部分憲法沒有提到,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提到。

條文引用網址:
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憲法增修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50004

4
0
#3733250
4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
(共 3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