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自用住宅用地於出售前幾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則不得申請按一生一
次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A) 6 年
(B) 5 年
(C) 3 年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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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41), C(32), D(370), E(0) #2333033
統計: A(138), B(141), C(32), D(370), E(0) #2333033
詳解 (共 1 筆)
#4072241
「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10% 適用條件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 1 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2.地上之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 登記。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 公畝或非都市土 地積未超過 7 公畝部份。
4.限一生一次。
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 1 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 10%。
6.如果同時擁有多戶自用住宅房屋,也都符合自用住宅條 件,可以規劃在同一 天簽訂買賣契約同一天到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在都市土地 3 公畝或非都市土 地 7 公畝範圍內,可同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10%
土地所有權人在享受過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 地,符合一定條件下,可適用「一生一屋」再次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 適用條件為: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1.5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 未超過 3.5 公畝部 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房屋。(包括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信託移轉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6 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 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5.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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