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舊教師法第 14 條第 3 項前段關於教師一旦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 師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之意旨,係屬違反下列何憲法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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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9), B(50), C(721), D(42), E(0) #1707832
統計: A(2809), B(50), C(721), D(42), E(0) #1707832
詳解 (共 5 筆)
#2561981
<釋字702>
1.*常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司法審查可加以確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一律禁止終身再任教職,而未針對行為人有改正可能之情形,訂定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或條件,使客觀上可判斷確已改正者,仍有機會再任教職,就該部分對人民工作權之限制實已逾越必要之程度,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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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4042
29 教師法曾規定,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B)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C)有關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乃是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
(D)有關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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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046
已聘任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規定部分,未違反比例原則
不得聘任為教師規定部分,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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