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行政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應依規定徵收訴訟費用
(B)裁判費以外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一律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C)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行政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
(D)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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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4255), C(563), D(289), E(0) #934911
統計: A(80), B(4255), C(563), D(289), E(0) #934911
詳解 (共 8 筆)
#1165870
原則:敗訴
例外:情況判決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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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52137
訴98:因訴198(情況判決)判決者,由被告負擔必要費用
62
3
#1158780
第98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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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574958
補充:
行政訴訟法第99條:
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該參加人負擔
其全部或一部。
依第四十四條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九
十八條第一項及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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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06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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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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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六千元 |
通常訴訟程序上訴、判決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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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四千元 |
通常訴訟程序起訴、判決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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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三千元 |
簡易訴訟程序上訴、判決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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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二千元 |
簡易訴訟程序起訴、判決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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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一千元 |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裁定抗告 聲請或聲明,原則不徵收裁判費;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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