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A)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
(B)不服新臺幣10 萬元之罰鍰處分
(C)稅捐課徵事件,核課稅額新臺幣15 萬元
(D)公務員免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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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64), C(247), D(5944), E(0) #934913
統計: A(204), B(64), C(247), D(5944), E(0) #934913
詳解 (共 10 筆)
#1215177
行政訴訟法 29
適用 簡易程序(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 "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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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830
大法官釋字第243號: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保訓會復審)及訴訟(行政法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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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17625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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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594
行訴229第二項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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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983
2F你說錯了
是行政訴訟法229條不是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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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973
| 第 229 條 |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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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575
復審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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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821
四十萬以下 or輕微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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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78
所以 (D)公務員免職事件 是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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